按:此二文发表在《南都周刊》2010年12期,发表时有删节,题目有变动。
疫苗,疫苗,疫苗!(一)
寻正
没有什么现代科技比疫苗更能牵动人心的了,隔三茬五就要在中国的媒体占据大量的版面,而专家们又要忙着“辟谣”,坚定人们对疫苗的信心……
《中国经济时报》于2010年3月17日报道《山西疫苗乱象调查》,揭露山西卫生厅下辖疾病控制中心官商合谋、置操作规范于不顾向下属机构配送大量问题疫苗,同时在山西境内出现大量可能跟免疫接种有关的儿童致残致死病例,一石激起千层浪,浪花在中国全境播散,2010年3月24日广州居民开始质疑自己接受的疫苗是否安全。
要不要相信专家?科学教导人要有怀疑精神,专家们又一再以科学的名义要我们遵守他们制定的规则,信与不信,成了一个两难问题。
疫苗是安全的么?不!任何一味强调疫苗的安全性的言论都是假科学,存在蒙蔽真相的企图……
我们先回顾疫苗的基本原理。人体是一个精致的系统。在发生疾病后人体总能自愈或者试图启动自愈机制,人体自愈机制中免疫系统占据核心的作用。
免疫系统中有三大体系:非特异性免疫、体液免疫、与细胞免疫,相当于城防治安警察、刑侦警察与武警、与国家安全局。管治安的注意局部骚乱异动,刑事侦察与武警就上了一个级别,全国缉捕,国家安全局管的当然都是大案要案。体液免疫与细胞免疫都是特异性免疫——针对某具体物质进行的刑事侦察活动。体液免疫是疫苗的基础,细胞免疫主要是镇压身体内部的造反派也调节体液免疫,国家安全局对自身的监控失当是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基础。
如果有病原体侵入人体,派出所报致公安局,就启动了体液免疫,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就相当于B细胞特化成浆细胞及记忆细胞,浆细胞主要产生抗体,记忆细胞相当专家组的情报信息管理人员。抗体就是针对病原的海捕文书及导弹,它可以直接中和病原使之不起作用——再历害的武功高手缠上几条麻绳武功都相当于废了,或者因为它而引来吞噬细胞,将病原绳之以法。
疫苗的功能成份是诱导体液免疫产生特异性的抗体的抗原,疫苗的别名就叫模拟坏蛋。
人体的确很精致,不过达不到自然崇拜论者所想像的高度,人体的警察工作效率并不高,它们抓坏蛋时总是误伤群众,它们有时还很糊涂,没有坏蛋时专抓群众,搞成了常见的各种自身免疫性疾病,治疗起来棘手无比。事实上人体的大多数疾病都是不适当的免疫反应的结果,警察巡捕开着坦克到大街上抓坏蛋,病原的确消灭了不少,但人体损伤更大,比如你得急性肝炎,乙型脑炎,或者细菌性肺炎,病原本身造成的损害远远不及所谓防暴部队开着坦克上街狂轰乱炸带来的后果。
疫苗就是模拟坏蛋,它大致分两种,一是全细胞疫苗,二是成份疫苗;全细胞疫苗中,又分灭活疫苗,采用的是用化学物理方法杀死的病原作为疫苗,也就是尸体疫苗,灭活疫苗之外,就是减毒活疫苗,相当于拔了牙的毒蛇,有其形而无其实。
免疫接种的作用有二,一是为坏蛋画像,二是训练你的免疫系统,免得它们动不动就开坦克上街以镇压坏蛋为名,造成镇压群众的后果。比如乙型脑炎,大多数人都会有合理的免疫反应,乙脑病毒入体,由于缺乏身份证,又拿不出护照,称职的警察巡捕见一个抓一个,画影成像,产生抗体,大家什么感觉都没有就过去了;但是在每50人到200人之中,有那么一个不幸者,其警察巡捕开着坦克上了大街,炮轰白宫,对首脑机关一番狂炸,这个不幸者就得了脑炎;得脑炎者中,有的警察特黑心,不但弹药带得足,还炸得猛,玉石俱焚,白宫炸塌了,人就死了,占脑炎中的1/4到1/3。
模拟坏蛋的作用就是通过训练你的警察而让你的防御体系针对病原进行合理的反应,提供相片识别让它不产生歇底斯里的过源免疫反应,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群众不受攻击,功能正常,才是人体整体功能正常的根本。
疫苗是模拟坏蛋,如果不够坏,就不能引起专案组的重视,起不到诱发免疫反应的作用,所以一般而言,减毒活疫苗能诱导最强的免疫反应,灭活疫苗次之,成份疫苗最弱。
疫苗本身是坏蛋,所以本质上就是不安全的,所以说认定疫苗绝对安全是假科学。科学上所谓的“安全”指的实质是经济净效益,疫苗的好处大过疫苗的坏处,而不是一味强调疫苗的安全,“安全”的另一个含义是指疫苗的风险在人可以承受的范围内,比如常见的短暂的疫苗不良反应,绝对安全是不存在的。
不良反应(Adverse Events),也叫副作用(Side Effects),指的是针对疫苗我们所不期望的事件与效果。我们希望的效果是免疫系统成立专案组,产生持续有效的抗体,一旦有病原入侵,可以有效地有条有理地应对,既不让病原大量繁殖,又不让身体过度反应。人体千差万别,有的人要敏感得多,有的人面对病原又反应迟钝,而我们生产疫苗要规模化降低成本,所以普遍适用的剂量针对某些人就过度了,另外一些人就太低了,从这一角度来说,我们无法避免疫苗的不良反应。
除了个体差异造成的不安全,还有复杂机制问题。尽管我们针对人体懂得很多,但针对任何一个疫苗我们并没有全面认识其发生机理,针对有的病原成份疫苗有效,但针对另外一些病原我们不得不使用减毒活疫苗。从科学原理上说,成份疫苗最安全,没有病原繁殖为害或者变异成为高毒性病原株的风险,但成份疫苗的发现并不容易,我们知道的几个是以成百上千的失败代价换回来的,也就是说我们对疫苗的作用机制并不完全了解。全细胞疫苗有效,因为那是经验的发现,具体什么成份有效,我们不知道,所以采用全细胞或者活疫苗。细菌病毒并非单一成份对人体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得容忍其它不明或者已明成份的不良反应。比如说在研究乙脑疫苗时,针对现在的二代细胞培养疫苗Ixiaro,研究者采用对照组给安慰剂,安慰剂中只含免疫佐剂(加强免疫效果的称为免疫佐剂)与稳定剂(使疫苗性质稳定不变性的称稳定剂),结果对照组中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也达到57%。连最基本的已知疫苗成份都能引起普遍的不良反应,怎么敢动辄宣称疫苗是绝对安全的呢?
与复杂成份紧密相连的是生物过程的复杂性。为了得到减毒疫苗,研究人员将原始病毒取出反复感染非天然宿主,比如乙脑北京一号毒株,在鼠脑就要经历七十余代的反复感染筛选;后来产生的细胞培养的新一代疫苗,要经过多次在PHK细胞中反复传代才最终选出适于作用疫苗的毒株。复杂的生物过程使得最终产物成份极为复杂,对于已知的成份我们可以监测,研究其危害风险,但针对未知成份就不容易了。对于短期发生的作用我们还可以通对比研究,但如果其作用是长期的呢?比如致癌性,需要数年数十年才能观察到后果,我们根本无法确定其安全性。正是基于生物安全性的考虑,中国用PHK细胞培养生产的乙脑疫苗在中国取得巨大成功,其减毒疫苗效果优于传统疫苗,能观察到的不良反应也远远低于传统疫苗,但其安全性仍然不为WHO所确认,疫苗也不为国际上采用,连中国近年来都在放弃这一疫苗,而改用使用安全性更为可靠的用Vero细胞株生产的疫苗。
过程越复杂越容易出错。疫苗生产过程当然给生产商留下了故意或者疏忽的空间向疫苗中掺入不明或者已知成份,这些成份会产生不良效果。在2008年3月大连金港安迪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就因为违规向疫苗中添加免疫增强剂而招回其产品,其中大量的产品已为消费者使用。山西问题疫苗爆光更揭示了疫苗生产出厂以后,还有储存不当,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的一系不安全因素,最终进入消费者体内的疫苗的安全性相应地也就无法保障。
疫苗,疫苗,疫苗!(二)
寻正
因为人体反应的差异性、疫苗成份的复杂性、以及生产过程及产后运输储存给疫苗带来的杂质与变性,我们知道疫苗并不是安全的,它在预定免疫目的之外还产生一系列的不良反应。
疫苗不良反应的发生机制不明是一条明确的规律,专家并不能为民众带来更多的科学上的信心。
这是关于疫苗安全性的一大悖论。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如果我们明确知道某种不良反应的发生机制,那么我们就有可能防止该不良反应的发生,某种成份引起了不良反应,我们就会在设计上去除该成份或者采用其它方式限制其作用。
疫苗的不良反应轻微的大家不在乎,大家不在乎的专家知道很多,而大家在乎的严重不良反应专家又知道极少,基本上处于无法判断的程度。
这是关于疫苗安全性的第二大悖论。常见的疫苗反应极易罗列,采用美国1991-2001年间疫苗不良反应登记系统(VAERS)的数据,我们可以列举一些主要的疫苗不良反应(按报告次数排列):
发热、注射部位不适超敏感、皮疹、注射部位水肿、充血、注射部位疼痛、感染、燥动、骚痒、疼痛、肌肉酸痛、荨麻疹等等,这一清单可以列很长很长。
常见不良反应专家知道最多是一个简单的数学原理,比如说百白破三联疫苗,其发生燥动的几率为1/3,如果研究人员观察10例接种者,他就有超过99.998%的几率观察到这样的不良反应。而不常见的反应比如过敏性休克,发生率远远不到百万分之一,而疫苗的临床试验上万人就是极为难得的了,成本极为高昂,如果研究人员观察1万例,他能发现这一严重不良反应的几率不到1%。
疫苗不良反应的认定依赖于排除法,排除法是生活中逻辑推理的基本方法。
甲在五楼向楼下扔了一块石头,楼下一行人乙被天上掉下来的石头砸中死亡,丙在五楼看到甲扔石头,丁在楼下见证了乙的死亡,警察抓获甲,罪名是杀人罪。甲究竟是不是杀人犯呢?甲究竟是不是杀人犯要依赖于排除法。1.甲扔的石头过小,只能砸人起包,那就排除了嫌疑;2. 甲是前天扔的石头,乙是今天不幸被砸中死的;3.甲在东侧扔的,乙在距离较远的西侧被击中的;4.居住在四楼的戊跟乙有仇,他也在那时扔了石头并且跟乙在落点上更近……事实上在判定甲杀人罪的时候,我们需要把所有这些能引起乙意外死亡的原因排除了,才能确定其中的因果关系,而甲反驳警察的理由也就在这些默认被排除的因果关系中。
在台湾的疫苗伤害案件的审理中,排除法占据显著的位置,77-98年间,台湾共受理27件因乙脑疫苗伤害而申请赔偿的案件,给予赔偿的20例中有12例都基于无法排除因果关系。受害人接种了疫苗,然后发生了严重的不良反应,如果你不能确定有其它原因造成这一后果,或者无法说明为什么疫苗不会造成这一后果,那么,其因果关系就可以认定。这是我们逻辑思维中的最基本的法则。
在疫苗安全问题上,排除法是一种必然选择。
不良反应的机制不明,也就是说证明甲的石头足够重量,会遵循自由落体运动规律,并且乙被砸中必死的发生机制是没有的。由于我们不能随意进行人体实验,疫苗发生不良反应的机制就难以研究发现——能发现的我们都纠正了,不能纠正的都失去了成为疫苗的资格。
如果乙是心脏病患者,丁作证说看到乙是先摔倒再被石头砸中头的,甲可以争辩说,乙其实先死于心脏病,他的石头只不过砸中了他的尸体而已。有这种可能性么?当然有,如果甲能科学地证明他的主张,这种因果关系自然勿庸置疑,但关键是甲负有所有的举证责任。专家身份不能改变基本的举证原则,专家更需要讲科学与懂科学。
如果一个人接种疫苗后出现了呕吐症状,随后陷入昏迷,伴随严重肺部感染,然后死亡。为疫苗辩护的人说,这不象是疫苗的作用,倒象食物中毒,诚然,食物中毒可能出现上述情况,还有许多其它疾病会产生这样的表现。现代医学允许我们进一步查考患者死因,但许多时候依然不会产生明确的判断。疫苗使用后产生的急性弥漫性脑脊髓炎(ADEM),ADEM可以在病毒、细菌、及寄生虫感染后出现,也可以自发出现,还有就是伴随接种后出现。当然我们可以把ADEM的出现归因于其它原因,但同样也没有强烈证据排除疫苗的原因,否则,日本专家也不致于取消推荐乙脑的常规接种。
如果一个人能正常活动,我们对他下一时刻的命运最准确的预测就是他仍然会继续活动,一个正常的人在接种疫苗之后出现异常,不能简单地拒绝其因果关系,这是基本的逻辑思维,如果要从证据上进行排除辩护,就应当用排除法列举证据,要么有其它原因引起,要么证明疫苗不能引起此类后果,而不能简单地以专家意见作结。
严重不良反应是小概率事件,只能在疫苗投入大规模使用后才能被发现,因此中国建立疫苗不良反应登记体系刻不容缓。
ADEM的发生率只有百万分之8,如果我们要求疫苗生产厂家在研究明确了此类不良反应之后才批准其生产,基本上我们就断绝了疫苗开发的希望。因此,疫苗的严重不良反应基本上都是在大规模使用后才有机会研究了解的。
中国在1998年加入WHO国际药物临督项目(PIDM),然而迄今仍未在疫苗安全性上迈出基本的步伐,如果你查看有关新闻,总很容易看到卫生部官员或者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发出的通告,“XXX接种XXX万人,无严重不良反应报告”。向谁报告?允许人报告么?山西大批受害者连示威的行动都采取了,法院拒绝立案,卫生部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置之不理。因此,中国的疫苗就好得出奇,先进发达国家有着严密的临控尚有成千上万例的不良反应报告,中国就几乎100%地没有不良反应。
中国采用地鼠肾细胞(PHK)株生产乙脑疫苗就备受质疑,而中国报告的结果都好得出奇,连轻微不良反应都缺乏,放着这么好的疫苗不用,国际上仍然坚持用日本人生产的有着严重不良反应可能性的鼠脑疫苗,为什么呢?当中国不认真采集数据、不以科学的方式来临管与使用疫苗时,用PHK细胞株生产的疫苗反而听上去太好而令人无法相信。
美国在1986年通过《全国儿童免疫伤害法案》,建立了“疫苗不良反应报告系统”(VAERS),置于国家疾病防御中心与卫生部的双重临管下,要求医务人员向该数据库报告发生的不良反应,接种人及亲属或其他人都可以代为报告。类似的体系见于各国,PIDM的成员国可能接近一半的国家都有,中国作用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实在不应缺位。
1999年一种叫RotaShield的轮状病毒疫苗在美国被及时从市场中取缔,因为VAERS发现报告该疫苗使用后小儿肠套叠风险增加。中国应学习先进发达国家的经验,将疫苗统一编号,通过编号识别生产厂家、批次、分销商、以及服务人员,以利于疫苗不良反应报告的分析,从而允许临管机构采取适当的行动。
2010年3月8日,中国疾控中心主任王宇就直言中国的疫苗质量有待提高,1周以后山西问题疫苗被爆光,为他在政协的发言提供了直接了当的注角。合格的疫苗对暴露在室温下有一定的抵抗力,山西疫苗的问题更多的可能是疫苗本身是否合格的问题,唯利是图、官商勾结、与行政垄断三者的结合,足以推动山西涉案人员寻求成本低劣的不合格疫苗蒙财害命。设立疫苗不良反应登记系统并允许民众公开查询,可以形成作用巨大的临督制约机制,减少蒙财害命的投机行为。
在被动登记项目之外,尚需要主动识别疫苗的不良反应,因为依靠受害人及相关人员主动报告必然有漏报。针对可能存在的疫苗的较长期作用,由于缺乏时间上的紧密连接,比如说超过1周后发生的不良反应,就很难让人意识到它跟疫苗相关而进行适当的报告。针对这些缺陷,就需要主动地识别接种人员的健康事件,从中发现相关的不良反应,才能依此最终提供可靠安全的疫苗。
疫苗伤害是现实问题,对伤害进行赔偿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根本出路,中国宜建立国家赔偿机制。
中国提倡科学执政,但不少时候流于形式,变成了以科学名义执政,专家意见满天飞,却距离科学越来越远。这一点在疫苗不良反应上暴露无遗。中国的专家几十年如一日重复着疫苗无害论,好象疫苗就象米饭一样,只有利没有害处。捂盖子的方法既不科学,也造成资源浪费——因疫苗受害人成天上访,官员接访处理、官民冲突等一系列的活动都是不必要的社会资源损失,这些活动也有违于社会合谐的执政理念。
由于发现疫苗严重不良反应所需要的巨大社会成本,也就导致了现实的疫苗会产生严重伤害,这种伤害尽管从整体上是不得不为疫苗的巨大社会效益埋单,但承担它们的却是不幸的个别人,基于谁受益也补偿成本的原则,这些因疫苗受到伤害的人应当得到国家补偿。
针对某些疫苗,比如脊髓灰质炎疫苗,尽管从群体角度来说全民免疫属于理性行为,但针对特定的个体来说,接种疫苗是净损失,因为承担了风险而得不到相应益处——在脊髓灰质炎基本消失的时候,个体没有感染该病毒的风险。不过,如果人人都拒绝接种,则脊髓灰质炎又可能会传播开来了。因此,设立国家赔偿是政府应尽的责任,一味地推诿派专家出面否认疫苗的风险,既不科学,也不道德。
自德国于1961年率先设立疫苗伤害赔偿以来,法国、日本、瑞士、丹麦、新英格兰、瑞典、英国、美国、台湾、意大利、挪威等国相继设立了这样的项目,大多由国家财政出资,或者象台湾那样由厂商与社区共同分担,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还是社会共同承担其资金。
美国的明确的可赔偿的疫苗伤害如下(不排除其它可赔偿伤害):
(含)破伤风疫苗:过敏反应与过敏性休克、臂神经炎
(含)百日咳疫苗:过敏反应与过敏性休克、脑病脑炎
麻疹、风疹、腮腺炎类疫苗:过敏反应与过敏性休克、脑病脑炎
(含)风疹疫苗:慢性关节炎
(含)麻诊疫苗: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接种疫苗病毒本身感染
口服脊灰疫苗:瘫痪性小儿麻痹症、接种疫苗病毒本身感染
注射脊灰疫苗:过敏反应或过敏性休克
乙肝疫苗:过敏反应或过敏性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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