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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日星期六

中国公布央企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 中文主页 |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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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布央企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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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星期一发布了一项有关企业商业秘密的规定,从机构与职责、商业秘密的确定、保密措施、奖励与惩处等方面对央企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进行了细化。有学者认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与最近刚刚结束审理的力拓案有关。

中国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本月26号发布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界定了中央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规定”说,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其具体范围几乎涵盖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个重要领域与事项。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

此外,“规定”明确指出,中央企业应当对侵犯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法主张权利,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中央企业员工泄露或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情节较重或者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在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表示,立法保护商业秘密是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发展市场经济以后中国要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过去中国对商业秘密保护不力,特别是国有企业,对商业机密的保护一直是有所忽视。因此,像宣纸的制作技术、荣宝斋的古画的复制技术这些重要的商业机密和生产技术都被泄密了。胡星斗教授肯定了国资委最新公布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

胡星斗说:“现在制定有关的条例和法规是非常有必要的,是正逢其时。如果再不加大力度保护商业秘密,那么,很多核心机密、商业机密都可能被别人所窃取。”

*学者:公布规定与力拓案有关*

华尔街日报的报道说,国资委的新规定是这个星期一发布的,签署日期为3月25日,即力拓案审理结束后的一天。不清楚颁布这些规定是否与力拓案有关。该报道称,3月29日,法官判处4名前力拓公司的雇员7年到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不过,审判中没有提及任何新的指导原则。而根据新公布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涉及国有企业的谈判细节被认为是商业秘密。

北京理工大学的胡星斗教授认为,国资委目前公布有关商业秘密的规定显然与不久前审理的力拓案有关。他说,因为通过力拓案,中国方面发现了在商业机密和谈判底线方面存在的泄密问题。因此也可以说,是力拓案促使中国迅速推出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胡星斗说:“力拓案像胡士泰的案件,它虽然是一件坏事,暴露了中国这些商业机密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但是它同时也是一个好事。它促使中国采取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国家利益和产业的利益。”

华尔街日报的报道说,中国政府在星期一对什么是商业秘密给出宽泛的例证。在此之前,力拓公司几位管理人员近期受审期间,人们曾批评中国对商业秘密的界定不够透明。新颁布的规定没有具体说明泄露商业秘密后将受到怎样的处罚,只是说将被移送到司法机关。

北京理工大学的胡星斗教授也承认中国的立法一贯不大具体,执行起来较为困难,但他相信今后地方政府或者有关机构还会进一步推出如何执行这些法律的有关细则规定,这也是中国在立法和执法方面的一个特点。

胡星斗说:“中国在制定法律方面往往都存在着定义过于宽泛、笼统,可执行性、可监督性比较弱的缺点,它法律本身的可操作性并不强。但是,那些实施细则或者法律的解释条文可能更具有可操作性。”

事实上,国资委在颁布这份规定的同时也要求,中央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尽快制定本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施办法或者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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