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奶粉事件中的流程责任者思考
沸沸扬扬的三鹿奶粉事件,凸显了政府在大部制组织结构调整后,行政流程管理还尚未理顺的窘境。
事实上,如果把食品药品的监管作为一个行政流程,从来就没有在政府结构中明确一个真正的流程责任者。工商部门、卫生部门、质检部门还有原来的SFDA,在需要检验、检疫、收费的时候都会争着上,有事情的时候都撇得一干二净。直到有一天,SFDA的郑筱萸因药品注册和GMP认证被送上刑场(这个掌握着食品药品注册的人拿民众的生命当儿戏,落此下场也是罪有应得),加上国家大部委制的改革方向,SFDA并入了卫生部,总算把卫生部门和SFDA合并到一起,减少了一个模糊的责任者。但就目前的情形看,依然是没有明确流程的责任者,何况还有复杂的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和中央政府的垂直结构。
从阜阳的大头娃娃,齐二药事件再到今天的三鹿奶粉事件,在政府的监管流程中,看不到丝毫的改进。因为没有明确流程的责任者,改进的方向显然是模糊的,效果是可想而知的。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任何一个部门的一把手,因为这样的事件被撤职或者引咎辞职的,到头来无非是企业和一些小喽啰成了替罪羊。
事实上,输送到美国的狗粮事件除了三聚氰胺污染之后,质监(包括检疫)部门就已经知道由企业在使用三聚氰胺以满足蛋白质检验指标的情况;作为食品标准的制订者,对于现有食品蛋白质的检验方法的制订者,质监部门没有去修订标准和改进对原材料的检验监控。卫生部门(原来SFDA)是HACCP的主管部门,从HACCP管理体系中也要控制原材料污染的,但是HACCP监控的时候,原料标准本身的缺陷是管不着的。
美国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监管全部置于FDA之下,出了任何问题,FDA难推其责。
我们从流程SIPOC的角度看,奶粉食品市场的流程:原料作为输入,市场食品产品作为输出,来理一下其流程各个阶段的责任者发现,我们找不到明确的一些责任者:
流程的原理是,监控环节应该在最早的控制点起作用,但如果监管者责任不明,出了问题后再追溯就晚了,因为责任已经是一团粥了.
S | I | P | O | C | 流程责任者 | 流程监管者 |
奶农 | 饲料 | 原料奶生产 | 原料奶 | 原料奶贩子 | 奶农 | 卫生检疫部门/质检部门 |
奶农 | 原料奶 | 原料奶收购 | 批量原料奶 | 奶粉企业 | 原料奶贩子 | ?,(奶贩子是不检验的) |
奶贩子 | 批量原奶 | 原奶运输 | 到货原奶 | 奶粉企业 | 运输商 | ? 交通公安部门 |
原料奶贩子 | 批量原料奶 | 批量原料奶收购进货 | 合格的备用原料奶 | 奶粉生产线 | 奶粉企业(采物流部门) | 奶粉企业(质量部门), ?工商部门 |
奶粉企业 | 在库原奶 | 奶粉加工 | 批量奶粉 | 经销商 | 奶粉企业(生产部门) | 奶粉企业/卫生部门(卫生许可证/HACCP),技术监督(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营业执照);这个阶段出企业质量部门外没有政府部门对量产产品的安全真正负责 |
经销商 | 奶粉 | 分销和配送 | 零售奶粉 | 零售商 | 经销商 | ? 工商部门/卫生部门 |
零售商 | 零售奶粉 | 销售 | 消费者 | 零售商 | 零售商 | 工商部门/卫生部门/消协 |
消费者 | 奶粉 | 存放 | 存放的奶粉 | 婴幼儿 | 消费者 | 消费者 |
消费者 | 存放的奶粉 | 食用 | 婴幼儿食用 | 婴幼儿 | 消费者 | 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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